【案情简介】
魏某(女)和张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进行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的一天早上,魏某突然晕倒了,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患了尿
毒症,于是就开始住院治疗。张某在借了 3 万元为魏某进行治疗后
就对魏某的病情不再过问,魏某无奈之下就回到了自己父母家由父
母加以照料。同时二人也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二人的经济彼此独立。
现在魏某没有了工作能力,魏某认为张某作为自己的丈夫,对自己有
扶养的义务,于是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 2 万元、扶养费 2
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 1 万元。张某辩称,自己已经借了 3 万元为魏
某治病,魏某是蓄意隐瞒了婚前的病情,这种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极大
的精神损害,现在魏某却要求自己支付精神抚慰金,对此不能同意。
二人在庭审中争议较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虽
然是发生在婚后但确是由于婚前的既有疾病所引起的,而且魏某没
有向张某披露该疾病的情况,所以医疗费的支付以张某的自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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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典型案例评析对于魏某主张的抚养费,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互相扶持的义
务,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水平,判决张某支付 5000 元的生活费。至于
魏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1 〕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是夫妻间扶养费的支付和确定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区分“扶养”和“抚养”。“扶养”指的是亲属之间
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相互辅助照顾。“抚养”指的主要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
育、教养。
《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
可见,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日常生活
中,夫妻之间往往每天都在自然而然地进行着互帮互助,人们通常不
会把夫妻之间的互帮互助当作是一种义务,而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时
才会意识到这是一种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魏某的丈夫,自然对身
患重病的魏某负有扶养的义务。即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有义务对
生活比较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我国《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
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对于其中的“生活困难”,《婚姻法
解释(一)》第 27 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
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
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
者房屋的所有权。”这些都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属性,处
处体现了婚姻法律法规的“人情味”。
关于如何确定扶养费的数额,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都没有进行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会着重考虑:首先,夫妻双方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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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
〔1 〕 改编 自:中 国 法 院 网,网 址:http:/ / www. chinacourt. org / article / detail / id /
896397. shtml。体状况和年龄大小。如果处于弱势的一方身体更差、年龄更大,那
么一般来说,另一方就需要多支付一些扶养费;其次,夫妻双方的
个人技能、学历等可能影响其经济收入的因素;再次,夫妻双方在
分割完共同财产后的各自的财产状况;最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和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张某支付 5000 元的扶养
费就是综合考虑了魏某、张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