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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的认定过程中,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 系?
    2024-06-11 信息编号:1366096 收藏
[案情简介]
2005 年 9 月,山东省日照市天华玩具厂(以下简称天华玩具厂)为
了扩大生产规模,遂在当地媒体的宣传下进行招工。招工的劳动条件
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工厂分配生产任务,
报酬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给付。周洪涛见到招工广告后,遂前往天
华玩具厂应聘。后被天华玩具厂录用,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天华玩具厂的劳动过程中,管理非常松散,工厂没有规定上下班
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
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
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就拖欠。2006
年 1 月 12 日,周洪涛在劳动过程中,不小心被生产工具刀将右手切伤,
在同事的帮助下前往医院进行包扎。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
用 3000 余元、护理费 1200 元、交通费 850 元。事后,经劳动行政部门鉴
定,周洪涛为七级伤残。
周洪涛向工厂提出要求,认为自己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的,应当
按照工伤对待。天华玩具厂则认为其与周洪涛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彼此之间不存有劳动关系,何况周洪涛不是该工厂职工,不能享受
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周洪涛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周洪涛和天华玩具厂之间不存有
劳动关系,只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
整,于是裁决驳回周洪涛的申诉请求。
周洪涛认为:(1)自己受雇于天华玩具厂,每天工作的地点均在天
华玩具厂内,虽然自己与天华玩具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彼此之
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劳动权益应受《劳动法》的调整
和保护;(2)自己是在天华玩具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其
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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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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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据此,周洪涛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依法向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天华玩具厂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期间工
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 58,175 元。
被告天华玩具厂认为,周洪涛与其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
关系,只存有加工承揽关系。而且周洪涛与天华玩具厂之间没有隶属
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周洪涛所受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
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洪涛与被告天华玩具
厂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
关系。首先,周洪涛是天华玩具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周洪涛被
工厂聘用后,就是该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周洪涛分配生产任务,周洪涛在工厂里按
工厂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周洪涛自带生
产工具,这是由工厂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
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周洪涛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
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劳动
关系的有无无关。周洪涛按加工合格的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
动报酬,只是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
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因此,周洪涛与天华玩具
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周洪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应由天华玩具厂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29 条第 1 款、第 35 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天华玩具厂依法支付原告周洪涛医药费、护理费、交通
费、误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 38,175 元。
二、驳回原告周洪涛其他诉讼请求。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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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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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工伤的认定过程中,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
[律师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周洪涛是在工
厂内为完成被告天华玩具厂加工产品的任务而受到伤害的,从表面上
看,周洪涛符合工伤的特征。但工伤认定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为前提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
是“职工”而不是劳动者。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职工”一词的含义
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如从事加工承揽业务的劳动者,则不认为是职工,其在劳动过程
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周洪涛与天华玩具厂之间是劳动关系,
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或者说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加工承
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
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具有一定的人身
性质的合同,都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的基础上。两者的区
别是: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
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则是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
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在承揽人与
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合同中,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
管理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安排生产任务,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和工作要求,并以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
综上,在本案中,被告天华玩具厂在招聘周洪涛的过程中,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逃避自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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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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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责任。同时,其管理较为松散,既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
条件,也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要求,但这只是企业在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否则,
就会为企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开方便之门。本案中,天华玩具厂在录
用周洪涛的时候,采取的是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
作的方式交给周洪涛,自己作为定作人,周洪涛作为加工承揽人。因
此,当事人双方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
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工厂向周洪涛安排生产任务,并明确指
定生产任务要在工厂中完成。按照工厂的要求,周洪涛自带生产工具,
这是由于工厂的生产条件不完善造成的,不能以此来认定两者的关系
是加工承揽关系。可见,周洪涛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而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理应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被告天华玩具厂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 35 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原告周洪涛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期
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 38,1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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