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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酗酒打架而受伤,能否享受非工伤保险待遇?
    2024-06-11 信息编号:1366097 收藏
[案情简介]
朱本福系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工厂合同制职工。2006 年 11 月 20
日,朱本福在与朋友一起喝酒时,在朋友的煽动下,趁着酒劲,一行数人
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寻衅滋事,与该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在打
斗中,朱本福头部负伤,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公安机关对此斗
殴事件作出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本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的行为处以 200 元罚款。朱本福所在单位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
规定,给予朱本福记大过处分。
朱本福在医院接受治疗 1 个多月的时间,共花去医疗费用、护理
费、营养费合计 7300 余元。出院后,朱本福向所在单位提出,自己应当
享受非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报销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 7300
余元,并发给自己伤假期间的工资。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169
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工厂认为,朱本福是在打架斗殴的过程中受
伤,与本单位无关,朱本福纯属无理取闹,便拒绝了朱本福的不合理要
求。朱本福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诉人首钢工厂支付自己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
费、受伤期间的工资。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
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作出裁决:朱本福在斗殴中受伤,系违法行为,不应
享受非工伤保险待遇,对首钢工厂不给予非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予以
维持。
朱本福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遂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
其享有非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被告首钢工厂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
费、营养费、受伤期间的工资合计 13,500 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本福酒后伙同他人
前往鲁谷小区打架斗殴,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酗酒打架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如果
对职工的这种行为仍然给予劳动保险待遇,事实上就是放纵和偏袒酗
酒闹事者的违法行为,将对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
伤害,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因此,在本案中,朱本福打架
斗殴造成的伤害应自行承担责任,不应享受非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本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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